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凤县,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宝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奖励暂行办法》(宝办函〔2016〕48号)文件,结合凤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引进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进招商项目落户我县,在信息提供和项目洽谈、签约、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 (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进人)。
第三条 招商引进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引进人在项目信息提供、沟通洽谈、协议商定、项目落地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对引进人给予奖励。对一个项目存在多个引进人的,由第一引进人进行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凤县县域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自然人以货币、实物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等方式签约并在我县投资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PPP项目)。
第二章 项目引进人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成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信息费5000元。
第六条 对提供项目信息,并积极开展签约项目的对接洽谈和协调服务等保障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车等七大产业)、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按凤县域外投资者在该项目建设中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本地融资和享受优惠政策部分不予奖励),其标准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万分之八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按万分之十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按万分之十二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万分之十五计奖。
(二)以上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再分别给予项目引进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以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的非工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计奖。
(四)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在项目开工建设并完成一半投资时奖励50%,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时兑现全部奖励。奖金用于补充项目引进人招商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引进人奖励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协助引进人向县招商局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项目备案文件及在凤县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②项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等有关项目投资证明资料;③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进人的认可证明、引进人身份证明以及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招商局受理项目引进人奖励申请后,会同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奖励意见,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向市招商局上报奖励意见。
第九条 拟奖励的项目引进人及奖励金额,经市、县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配套,市级配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在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及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县招商局在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同规定的原有相关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