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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三)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承担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县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尾矿库的日常监管。

(八)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的信息发布、伤亡事故统计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

(十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