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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林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各项林业资金和县属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应由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护、经营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初审工作;指导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负责退耕还林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等经济调节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及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县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对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