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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凤县人防办、凤县地震局牌子,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规划股、建管股、村镇股(防震减灾股)、综合执法股(凤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下属6个事业单位: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园林绿化管理站)、凤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站、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凤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凤县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站。联系4个企业: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宝气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凤县污水处理厂。

办公地点:凤县滨江路108号

联系电话:480077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工作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工作;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区规划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建制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工作;负责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道路、管线、电力等各项专业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规划验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景观、雕塑和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和旅游街区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物业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的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准入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建筑节能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建设监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排水和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十四)负责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程序;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方面的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核、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并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热、供气等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街巷、人行道开挖的审批及排水许可,负责城区园区、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备案工作,并参与验收。

(十六)负责城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实施拆迁,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拟订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测算、评估和审批工作。

(十七)承担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和战备执勤工作。

(十八)拟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及相关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

(十九)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等工作;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地震预警机制及防震减灾工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二十一)负责全县地震监测和预报。管理和维护设在本县地震台,提出全县地震趋势意见及短期预报意见;组织开展震害防御、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地震应急和灾后重建规划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三)承担县城区市政设施和城市园林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方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城市主干道绿化、街头绿地、游园绿地、广场绿地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维修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垃圾处理费、劳保统筹管理费等收缴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十五)行使城乡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城乡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二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