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镇、个行业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装备、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工作。
(八)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九)会同人民检察院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