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全县社会政治、治安稳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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