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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国家和省、市、县拨款项目和县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外资项目,指导监督项目评估。负责组织县重点项目的设计审查、概算、调整。组织和管理重点项目的稽查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部门、各镇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实完善我县重点项目库。合理拟订年度重点项目,协调落实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及时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县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的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拟订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六)负责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汇集项目库;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做好对各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研究和协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中的问题,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参与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改革政策的制定,争取并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各项社会事业之间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九)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收储、投放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作;贯彻执行粮食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十四)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贯彻执行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价格改革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并监管《国家定价目录》、《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中、省收费目录,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引导和监控。

(十六)负责监测、分析、预测全县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价格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12358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全县物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举报工作,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开展价格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负责价格政策宣传工作。

(十八)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开展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期成本监审工作。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